第一條 本章程依人民團體法及其它有關法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會以加強校友間聯繫,促進彼此情感,砥礪學行,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及協助母校發展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,以下簡稱母校。
第四條 本會定名為「新竹市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校友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:
(一)聯繫校友,舉辦聯誼活動,促進友誼之融洽。
(二)定期發行刊物、報導母校近況、校友動態等。
(三)獎助校友學術研究、表揚校友對社會國家之貢獻。
(四)協助社會仁愛福利工作。
第六條 本會採會員制,申請入會資格如下:
(一)一般會員:凡自母校畢業、贊同本會宗旨,繳納入會費及該年度會費者,得為一般會員。
(二)永久會員:凡自母校畢業、贊同本會宗旨,繳納永久會員費者,得為永久會員。
(三)榮譽會員:榮譽會員:凡曾任職於母校或非校友,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者,得為榮譽會員。
申請入會時皆需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方為會員。
第七條 凡對本會有特殊贊助及貢獻者提經理事會通過聘為顧問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(二)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榮譽會員無被選舉權。
(三)本會舉辦各種福利之權益。
(四)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(二)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。
(三)按期繳納會費及出席會議,一般會員若於同年度捐贈累計達壹仟元整,該年度即免繳納會費。
第十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,或有不正當行為妨害本會名譽,經理監事聯合會議決議之,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處分,連續兩年未繳年費亦未捐贈者,自然喪失會員資格。
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,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,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選舉前項理監事時,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有缺額,依次遞補,以補足本任任期為限。
第十三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。
第十五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(亦得稱會長,下同。),綜合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。理事長聘請理事一人擔任總幹事,綜理會務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總幹事代理之。
第十六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。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第二十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乙次。
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,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。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任免,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,並承主管機關核備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設下列委員會以推行會務。
前項委員會設主委一名(由理事擔任),委員若干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均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,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1/3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。
第二十六條 召集會員大會,應於會議前十日通知之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執行之。
第二十八條 下列各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,出席會員2/3以上同意執行之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至少半年舉行一次,得視會務需要召集之,監事會亦然。
第三十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決議,各以理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執行之。
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召開理、監事會達兩個會次者,以不願執行職務論,視同辭職,另行改選之,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第三十三條 會員退會時,其所交本會會費概不退還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、決算,均應由理事會通過,監事會審議後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費無論平時或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或其他單位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新竹市政府核准備案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